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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台律师陶国鸿代理宗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作者:超级管理员时间:2024-03-21 17:07:20
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21)苏0981民初1665号之一
解除保全申请人:梅某某,女,1973年8月3日出生,汉族,自由职业者,住东台市弶港镇弶港22号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陶国鸿,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申请人:宗某某,男,1960年10月6日出生,汉族,东台市中汇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,住东台市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钱律师,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律师,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解除保全申请人梅某与被申请人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(2021)苏0981民初1665号民事裁定,冻结被申请人宗某某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、扣押其等值财产。解除保全申请人梅某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。
本院经审查认为,解除保全申请人梅某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照准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,裁定如下:
解除对被申请人宗某某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、扣押。
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审 判 员 杨为民
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
法官助理 潘佳文
书 记 员 刘 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