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好,欢迎来到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! 关于我们 | 联系我们

咨询热线:

051585265148

18912513866

您现在的位置是:首页>>经典案例

东台律师沈浩代理 孟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作者:超级管理员时间:2024-03-25 16:50:36


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

    

2021)苏0981刑初107号

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孟某某,男,1976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,汉族,大专文化,东台市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,住东台市。因本案,于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。

辩护人沈浩,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检刑诉[2021]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,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适用普通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晓丽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沈浩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,2019年1月1日21时20分许,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,行驶至东台市海陵路与惠阳路交叉路口北侧时,被东台市公安局民警查获。经鉴定,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39.2mg。

被告人孟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向东台市公安局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侦破其他案件。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。

为证实上述指控,公诉机关当庭宣读、出示了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、证人刘某、付某的证言、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同时认为,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可以从轻处罚;其系立功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
庭审中,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,当庭表示认罪。

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,被告人孟某某醉驾后未发生交通事故,情节较轻,其归案后有坦白、立功情节,系初犯偶犯,具有悔罪表现,且其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,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。

经审理查明,2019年1月1日21时20分许,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持C1M证驾驶苏J×××××小型轿车,沿东台市海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惠阳路交叉路口北侧,被东台市公安局民警查获。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,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39.2mg。

被告人孟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向东台市公安局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侦破其他案件。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。

上述事实,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并有证人刘某、付某的证言,血样提取登记表、物证检验报告,被告人举报线索相关核查材料,被告人公司营业执照、纳税情况,东台市公安局发破案及到案经过、查获经过,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,证据经庭审质证,均具有证明效力,足以认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,构成危险驾驶罪,应予刑罚处罚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孟某某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,系立功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关于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孟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,被告人孟某某酒精含量为139.2mg/100ml,社会危害性较大,不宜免予刑事处罚。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孟某某具有相关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,与查明的事实相符,予以采纳。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,打击刑事犯罪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(二)项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六十八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,宣告缓刑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
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;罚金已缴纳。)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两份。

    张志斌

人民陪审员  姜踏凤

人民陪审员   

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

法官 助理  余欣洁

     

附录法律条文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

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
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
(三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
(四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
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
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

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
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查证属实的,或者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,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。

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。期满不缴纳的,强制缴纳。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,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,应当随时追缴。

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,经人民法院裁定,可以延期缴纳、酌情减少或者免除。

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宣告缓刑,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应当宣告缓刑:

(一)犯罪情节较轻;

(二)有悔罪表现;

(三)没有再犯罪的危险;

(四)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

宣告缓刑,可以根据犯罪情况,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,进入特定区域、场所,接触特定的人。

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被判处附加刑,附加刑仍须执行。

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。

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一年。

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


上一篇:东台律师沈浩代理 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

下一篇:东台律师沈浩代理 季XX与张X盐城市XX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